发布时间:2024-11-15
当前,随着改革不断深入,自然资源所有权分配沦为实践中难题。积极开展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问题的探究,不仅在实践中层面不具备先行先试的条件,也不利于解决问题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改革过程中遇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分配难题。
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特征目前,我国已积极开展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分别为三江源、东北虎豹、大熊猫、祁连山、湖北神农架、福建武夷山、浙江钱江源、湖南南山、云南普达措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国家公园坚决生态维护第一的理念,自然资源的研发和利用受到严苛制约,突出表现出有以下3方面特征。一是国家代表性。
主要反映在具备国家象征物、归属于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国民认同度高等3方面。例如,三江源国家公园是我国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具备国家象征意义,同时区域内发育和维持着世界上完整、大面积的高寒生态系统。
二是公益性和公共性。从价值属性看,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更为特别强调生态维护和公众享用,与空气资源类似于,具备公益性和公共性特征。同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具备公共性特征。
三是很弱经济性。很弱经济性是指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很难大范围转化成为自然资源资产。
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等经济性自然资源无法被研发或利用,无法转化成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公园倡导成立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吸取当地居民参予国家公园和自然环境教育,但是此类活动不能在小范围展开,其收益是由住宿、餐饮、一行等费用包含,未对自然资源展开必要人力插手,是一种类似形态的自然资源资产。因此,笔者指出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备很弱经济性特征。
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性质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具备公权性特征。《创建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总体方案》认为“以构建国家所有、全民分享、世代承传为目标”,指出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备公益性特征。这实质上也是对《宪法》第九条的申明,即国家在宪法上的所有权,也就是公权。
目前我国国家公园试点区的自然资源有部分归属于集体所有,如《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全面推行)》规定,武夷山国家公园应该有助于、逐步提高国有自然资源的比例,国家公园内归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地上各类自然资源,确因维护必须的可以依法征税或者通过出租、移位等方式展开用途管制。但是,其中“国有自然资源”是指确权注册后的自然资源,是国家或集体在民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也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宪法公权的明确反映。因此,笔者指出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备公权性特征。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是物权。
自然资源资产是自然资源经过人力插手构成的可交易资源产品,且所有权主体和客体十分明确,具备反感的排他性。所有权主体可以行使占据、用于、处分、收益的权利。例如,矿山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偿获得采矿权,铁矿了矿产资源并对资源产品展开了市场交易,构成自然资源资产。
尽管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备很弱经济性,但就明确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而言,与普通自然资源资产异于。因此,笔者指出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是物权。国家公园自然景观等自然资源,尽管具备很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但出于生态维护考虑到,必须容许有偿用于或授权经营,不应尽早推展涉及法律。
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化”不存在一定弊端。不受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化”影响,实践中更容易经常出现将自然资源所有权误解等同于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情况。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化”不存在一定弊端。“物权化”的本质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执着最大化的经济价值,忽视了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等公益性价值。
然而,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备公共性、公益性、很弱经济性特征,只有极少数自然资源在一定条件上可以转化成为自然资源资产。因此,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化”不能调节部分自然资源,有利于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的整体维护。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管理的建议通过上述分析,为有效地解决问题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分配问题,推展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国家公园体制建立健全,笔者明确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具体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有偿用于和授权经营范围。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备很弱经济性,但为确保国家公园原住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积极开展少数自然资源的有偿用于和授权经营等活动。
目前,《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全面推行)》等国家公园条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到了禁止性规定,但并未具体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有偿用于范围。例如,水资源否可以积极开展有偿用于、自然景观生态体验否划入有偿用于范围等。建议在自然资源法律或国家公园法律涉及工作中,具体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有偿用于的主体、准入条件和明确范围。建议国家公园原住民个人不划入自然资源有偿用于主体,维护国家公园原住民草原总承包经营权、林地总承包经营权等民事权利,自然资源有偿用于牵涉到以上权利的应依法给与补偿。
建议太阳能、潮汐能等永久性自然资源不划入有偿用于范围,水资源等可再生自然资源有偿用于不应受到严苛容许,具体自然资源有偿用于的下限和上限,处置好生态维护与确保民生之间的关系。出于生态维护的角度考虑到,建议矿产资源等不能再生资源的有偿利用应予以具体禁令。
其次,完备人大监督机制。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是法律颁发的最重要职权,理所当然拒绝接受人大监督。但目前,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监督缺少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继续执行性,且缺少专门法律监督,更容易让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沦为政府或个人攫取地方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合法性外衣,造成自然资源被浪费或毁坏,令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失去原先之义。人大监督是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缺少人大监督的情况,不应通过专门法律具体人大对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拥有监督权,完备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
建议在法律中具体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应付人大负责管理,不受人大监督。同时,对一些自然资源单行法做到适当改动。建议制订自然资源资产人大监督法律或条例,规定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人大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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